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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诚案例】普宁A药业有限公司与广东B药业有限公司、蔡某借贷纠纷案

普宁A药业有限公司与广东B药业有限公司、蔡借贷纠纷

 

委托人:普宁A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事项:借贷纠纷

代理结果:一审、二审均胜诉 

代理律师:宋校红系君诚律师

对方当事人:广东B药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蔡某(系广东C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受理机构: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广东B药业有限公司的前身系广东C药业有限公司,蔡、苏持有C公司的全部股份,蔡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几经转让,C公司被转让至林,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B药业有限公司.虽几经转让,由于第一次转让约定股权变更前的债务(包括财务资料没有反映的债务)由蔡、苏负责,之后的转让均延续了该约定,因此直至公司转让至林处,第一次转让股权变更前的债务依然由蔡、苏负责。

 

201586日,第三人蔡某(即C公司的法人代表向原告A公司的法人代表赖出具了欠款40万元的欠条。但原告A公司提供的A公司商品随货同行单,没有C公司和蔡的签章验收,也没有结算凭证因第三人蔡没有偿还原告的欠款,A公司委托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宋校红律师代理该案,于20161124日诉至法院,B公司作为被告,蔡某被追加为第三人,请求判令上述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1、第三人蔡所写的欠款条是蔡个人债务还是被告B公司的债务;2、第三人蔡与被告是否承担偿还原告欠款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没有证据证明该欠条与被告有关联,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欠款应属蔡的个人债务,理应由蔡偿还,判决蔡偿还原告A公司欠款40万及逾期利息。

 

委托人A公司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蔡均不服,上诉至汕尾市中级法院,后蔡因未缴诉讼费被法院按撤诉处理。二审A公司继续委托我所宋校红律师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本文由君诚小涛根据君诚卷宗整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