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A药业有限公司与广东B药业有限公司、蔡某借贷纠纷案
委托人:普宁A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事项:借贷纠纷
代理结果:一审、二审均胜诉
代理律师:宋校红(系君诚律师)
对方当事人:广东B药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蔡某(系广东C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受理机构: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广东B药业有限公司的前身系广东C药业有限公司,蔡某、苏某持有C公司的全部股份,蔡某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几经转让,C公司被转让至林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东B药业有限公司.虽几经转让,由于第一次转让约定股权变更前的债务(包括财务资料没有反映的债务)由蔡某、苏某负责,之后的转让均延续了该约定,因此直至公司转让至林某处,第一次转让股权变更前的债务依然由蔡某、苏某负责。
2015年8月6日,第三人蔡某(即C公司的法人代表)向原告(即A公司)的法人代表赖某出具了欠款40万元的欠条。但原告A公司提供的A公司商品随货同行单,没有C公司和蔡某的签章验收,也没有结算凭证。因第三人蔡某没有偿还原告的欠款,A公司委托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宋校红律师代理该案,于2016年11月24日诉至法院,B公司作为被告,蔡某被追加为第三人,请求判令上述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1、第三人蔡某所写的欠款条是蔡某个人债务还是被告B公司的债务;2、第三人蔡某与被告是否承担偿还原告欠款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没有证据证明该欠条与被告有关联,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欠款应属蔡某的个人债务,理应由蔡某偿还,判决蔡某偿还原告A公司欠款40万及逾期利息。
委托人A公司公司及原审第三人蔡某均不服,上诉至汕尾市中级法院,后蔡某因未缴诉讼费被法院按撤诉处理。二审A公司继续委托我所宋校红律师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本文由君诚小涛根据君诚卷宗整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