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和陳某与张某继承权纠纷案
委托人(被告):倪某(香港籍,系倪某某与前妻之子)
委托人(第三人):陳某(台湾籍,系倪某某的前妻)
代理律师:宋校红、黄湘琼(均系君诚律师)
委托事项:继承纠纷
代理结果:调解
对方当事人(原告):张某(贵州籍,系倪某某再婚之妻)
受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案件来源: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倪某某与张某于2015年9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位于青秀区A房系被继承人倪某某于2010年8月10日购买,产权人为被继承人倪某某;位于青秀区B车位系被继承人倪某某于2012年2月16日购买,该车位尚未办理产权证。现被继承人倪某某去世后,张某、倪某、陳某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倪某某的上述房产。
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宋校红、黄湘琼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仔细分析案情后,在法院的主持下,积极与原告张某沟通协商,最终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倪某某名下的位于青秀区A房由原告张某及被告倪某共同继承所有,第三人陳某不主张上述房产权利,原告张某及被告倪某相互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告张某占产权份额50%,被告倪某占产权份额50%;二、被继承人倪某某B车位的合同权利义务由原告张某与被告倪某共同继承,第三人陳某不主张上述车位的权利,待该车位具备办理权属登记后,原告张某及被告倪某互相协助办理车位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张某占产权份额50%,被告倪某占产权份额50%。

(本文由君诚小菲根据君诚卷宗整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