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谦谦 诚信为先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委 托 人:深圳A公司(技术服务方)
代理律师:宋校红(系君诚律师)
委托事项: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代理结果:一审、二审均胜诉
对方当事人:深圳B公司(技术委托方)
受理机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案件来源: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16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工业设计项目合同书》,约定:(1)B公司委托A公司进行高速及高清摄像机工业设计。(2)项目进度规划时间为高速摄像机项目133天,高清摄像机项目为96天,以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为准。(3)项目设计开发总费用包括:设计启动费5万元,B公司以实物形式向A公司支付设计费用。
2016年6月27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设计启动费用5万元。同年8月,A公司向B公司以邮件方式交付了涉案3D设计图稿。同年12月,双方签署了《工业设计项目合同——验收确认书》确认:(1)工程设计图由A公司全部移交给B公司;(2)工程设计符合B公司全部要求,并经B公司验收合格。(3)项目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B公司按照原合同交付A公司实物抵充设计费用计100万元。
2017年1月20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设计费10万元,并未交付约定抵充的实物。同年3月,B公司以减小某原配件设计口径为由,与A公司一直协商且未支付设计余款。
一审诉讼请求
A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B公司给付A公司设计费用90万元级延迟付款所产产生的利息损失23816.25元;(2)B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B公司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工业设计项目合同书》;(2)A公司返还B公司已支付的设计款15万元;(3)A公司赔偿B公司因合同履行造成的损失及费用;(4)A公司返还工程样机一部或价款30万元;(5)反诉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1)涉案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为有效合同。(2)B公司未按约定三日内支付剩余设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3)关于A公司逾期交付设计图问题,其违约情形和后果并未导致B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构根本违约,一审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4)关于设计缺陷,并非属于隐蔽缺陷,且B公司在验收合格后提出质量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1)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设计费用90万元和利息;(2)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B公司返还工程样机一套;(3)驳回A公司其他本诉请求和B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二审诉求及辩论
B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A公司全部本诉诉讼请求;(3)改判支持B公司全部反诉诉讼请求;(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
A公司委托代理人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宋校红律师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具体体现在:(1)就B公司主张的卡扣托有质量问题,由于双方在2016年12月5日签署了验收确认书,所对应的图纸上由B公司的签名、盖章,所以,B公司主张卡口托有质量问题不符合事实。(2)微信聊天记录于2017年3月1日之后,A公司与B公司在该日期之后签订了另一份设计方案的合同,因此,关于修改卡口托的设计涉及到另外一个合同的法律关系,并非本案合同项下内容。(3)关于法律适用问题,鉴于双方当事人已经于2016年12月5日签署了《验收确认书》,对验收的内容作了明确的约定,故不存在约定不明的问题。(4)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并非买卖合同纠纷,故不适用B公司主张的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5)在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B公司在2017年1月20日还向A公司转账10万元,表明B公司认可A公司的技术成果。(6)案涉合同第5条第1款B项约定,两台高速机按100万元折合设计费,B公司一审时对此予以认可。综上,A公司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判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部分采纳了宋校红律师的辩论意见,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在履行已方合同义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致使A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于这个争议问题,中院意见与一审福田法院意见基本一致,由此,中院驳回了B公司的上诉诉讼请求,维持了福田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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