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实业公司与深圳某律所法律服务合同(律师费)纠纷仲裁案
委托人:深圳A实业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委托事项:律师费纠纷
代理结果:仲裁获胜
代理律师: 宋校红(系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方当事人:广东D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D律所”)
受理机构:深圳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30日,A公司与广东C律所(以下简称“C律所”)签订《风险委托代理合同》,C律所指派关律师代理A公司追索深圳B科技公司欠款一案,并约定律师代理费为“在A公司收到每笔款项的当日按债款的20%计付,逾期支付的,每延期一日,按律师代理费的3%加收违约金”,并且约定“争议发生由深圳仲裁委裁决”。
合同签订后,关律师代理A公司于2011年3月将B公司诉至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达成调解协议并于27日被宝安区人民确认生效。调解协议约定:由B公司将欠付的329627.00元分三期于同年8月底前支付完毕。协议达成后,B公司于该年10月中旬付清所欠款项,委托人共收回债款329627.00元。
2011年6月,关律师从C律所转到D律所执业。后D律所因与A公司就《风险委托代理合同》中律师费给付的纠纷,申请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D律所主张,关律师从C律所转至D律所执业,C律所将其与A公司的委托合同之权利、义务转移给D律所承接,D律所已将上述事宜口头告知A公司,并于2011年12月14日向A公司开出律师费发票9.2万元,A公司在收到发票后拒绝付款。D律所遂申请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令A公司向其给付律师费及逾期违约金。
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宋校红律师接受了A公司的委托代理该律师费纠纷的仲裁案件。针对D律所的仲裁请求和主张,宋校红律师提出A公司与D律所并无合同关系,且D律所辩称的“C律所已将与A公司的《风险委托代理合同》收费权利转到了D律所名下”与事实不符。另外,A公司声称并未同意转移合同权利事宜,且坚持不同意D律所所称内容,即合同关系和权利的转移并未经过委托人A公司的同意,存在事实中没有转移的情况,所以D律所无权提出仲裁请求。宋校红律师申请仲裁委裁令驳回D律所的仲裁请求。
2012年8月23日深圳市仲裁委仲裁庭作出裁决书,驳回了D律所的仲裁申请。此裁决采纳了宋校红律师答辩意见中的大部分观点,认定D律所提起仲裁的主体资格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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