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深圳某物业管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
委托人(原告):王某
代理律师:宋校红(系君诚律师)
委托事项:劳动合同纠纷
代理结果:胜诉
被 告:深圳某物业公司
受理机构:深圳市南山区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案件来源: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1年8月18日入职被告公司,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原告在职期间,被告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王某工资、加班费、外派补助和法定节假日节日费。
原告委托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宋校红律师作为此案的诉讼代理人。君诚律师接到案件后,根据案情代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4、5月份工资12250.80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4、5月份加班费10614.09元;3、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的外派补助25500元;4、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5月1日法定节假日节日费100元。
经宋校红律师的努力,在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下,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4月1日至5月31日工资12250.80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4、5月份加班工资400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1月至2014年5月的外派补助8500元;


(本文由君诚小敏根据君诚卷宗整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