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谦谦 诚信为先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五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关单位拒不执行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察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服务电话:0755-82556465,15889663726,1369187013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5楼5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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