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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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uncheng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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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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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 行政案件管辖
【发文字号】: 法释[2002]4号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02.01.30
【实施日期】: 2002.02.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4号)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