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委 托 人:润某(系嫌疑人李某之妻子)
代理律师:宋校红(系君诚律师)
委托事项:为李某辩护
代理结果:深圳市宝安区区法院改变检察院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公诉意见,认定为非法持有
毒品罪,作出罪轻处罚。
案件来源: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被告人林某和李某在河北县商量从广州购买毒品到张北县贩卖,由林某到银行贷款购买毒品,李某到北京找吸毒人员虎子联系广州毒品上家“啊影”购买毒品。2012年9月12日林某和李某被抓获,经鉴定,缴获的1包冰毒重量为49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69.2/100g。
事发后,润某委托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宋校红主任律师为李某辩护,接受委托后,宋律师第一时间赶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庭上宋律师认为本案的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经宋主任在庭上的据理力争,最终法院认定本案定性为非法持有罪,宋主任为被告人争取到罪轻处罚。

(本文由君诚小敏根据君诚卷宗整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