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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诚案例】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深圳市A贸易有限公司与C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侵害商标权纠纷

 

委托人(被告):深圳市A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A贸易有限公司B交易市场分公司

代理律师:宋校红(系君诚律师)

   C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其余被告:甲男、乙女(系B交易市场内租赁铺位的个体商户)

代理结果:原告(即C公司)撤诉

审理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案件来源: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

 

案情简介

2013520日,c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将A公司、B分公司、甲男、乙女四被告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称甲男、乙女长期以来在A公司及B分公司开办、经营的服装市场以批发及零售方式大量销售侵犯C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的鞋类商品,严重侵犯了C公司的商标权益。甲男、乙女销售的鞋类商品,其商标品牌已由C公司在2007年及2010年经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并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已被培育成备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知名品牌,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2006年至2011年在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销售额及销售量排名中名列前茅。

A公司及B分公司作为市场的开办方和经营方,长期以来销售明知是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仍为甲男、乙女的侵权提供便利,其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被诉后,A公司及B分公司委托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宋校红律师作为此案的诉讼代理人。宋校红律师接到案件后,根据《铺位租赁合同》“......商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含商标权),由此造成出租方损失的,作为承租方的商户须向出租方赔偿相应损失......”的相关规定,积极协调原告与被告及被告之间的关系推动解决问题。最终原告C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2013823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C公司)撤回起诉。



 

(本文由君诚小苇根据君诚卷宗整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