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谦谦 诚信为先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申请人
第五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第二节 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第三节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十八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第五章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服务电话:0755-82556465,15889663726,13691870131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5楼50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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