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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诚案例】陈某与、丁某深圳某装饰公司装饰装修承揽合同纠纷
来源: | 作者:junchenglawyer | 发布时间: 2259天前 | 1135 次浏览 | 分享到:

陈某与、丁某深圳某装饰公司装饰装修承揽合同纠纷

 

委托人:深圳A公司

委托事项:承揽合同纠纷

代理律师:宋校红系君诚律师

代理结果:二审胜诉

受理法院:一审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二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阶段:原审一审、原审二审、一审重审、二审

案件来源: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

 

案件简介

 

因承揽合同工程款纠纷,原告陈某将被告丁某、深圳A公司(以下简称“深圳A公司”)、第三人东莞B公司(以下简称“东莞B公司”)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其诉称东莞B公司将一装饰工程发包给深圳A公司,丁某与深圳A公司的名义承包了该工程,后丁某找到陈某将工程交于陈某施工,但陈某完成全部工程后,丁某及深圳A公司仍拖欠工程款16万余元,要求被告丁某、深圳A公司向陈某支付上述工程款及利息。诉讼中,原被告对事实方面进行了激烈的争辩,法院最后认定深圳A公司与丁某是共同合伙承包该工程,且深圳A公司在工程开工前一天退出了合伙,但陈某对此并不知情,深圳A公司与丁某应当向陈某支付涉案工程款,但因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扣除部分工程款,遂判决:丁某与深圳A公司向陈某支付工程款11万余元。

 

深圳A公司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委托宋校红律师代理并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校红律师在上诉意见中表达了如下观点:1、原审判决依据的东莞B公司与深圳A公司的《工程承包合同》上所盖公章是虚假的,肉眼可以进行分辨;2、合同实际上是在东莞B公司和陈某之间履行,陈某应当向东莞B公司主张工程款;3、深圳A公司与丁某之间不具备合伙关系的特征,不存在合伙关系,没有合伙承包涉案工程。二审中,深圳A公司申请对原审其代理人甲的《授权委托书》进行鉴定,经鉴定,《授权委托书》与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法院遂裁定撤销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与原审判决一致。

 

深圳A公司对此不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校红律师代理该上诉程序,从多方面对深圳A公司不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进行了论证和说理,最终法院在事实上认定《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及落款印章均非当事人深圳A公司,陈某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深圳A公司与丁某系合伙关系,《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实际应为东莞B公司与丁某,陈某诉求深圳A公司承担涉案工程款的付款义务依据不足,遂判决丁某承担向陈某支付工程款,深圳A公司从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主体中剥离出来,获得了完全胜诉!





(本文由君诚小涛根据君诚卷宗整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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