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A有限公司诉武汉B有限公司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委托人(原告):广西A有限公司
委托事项:船舶建造合同纠纷赔偿
代理律师:宋校红(系君诚律师)
被 告:武汉B有限公司
代理结果:原告(即A公司)胜诉
审理法院:武汉海事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案件来源: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1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船舶建造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建造一艘船舶,合同价格为6千万元。原告支付船舶建造款方式为:(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2)收到原告驻厂代表签认的船舶开工证明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付款(合同总价10%);(3)收到原告驻厂代表签认的船舶第一个分段上船台报告及付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期付款(合同总价10%);(4)收到书面交船通知书并在船舶离开码头前3个工作日内付清合同项下的全部剩余款项(其中扣除30万元质量保证金)。交船时间为2012年4月30日,如交船日期超过30天,则扣除3000元/天,累计罚款总额以80万元为限。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只付了前三期船舶建造款,共计2千万元,此后,被告因其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向原告交付船舶的合同约定。
二、代理意见
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宋校红律师担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参加此案的诉讼过程。原告的证据充分,主张:(1)解除原被告的合同关系;(2)被告返还原告的已付款项;(3)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确认无异议,对原告的诉求也予以确认,愿意赔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代理结果
2015年1月16日武汉海事法院作出判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2月15日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已解除;(2)被告返还原告船舶建造款2千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0万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本文由君诚小苇根据君诚卷宗整编)